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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填埋場汙染控製

更新時間:2019-07-12      點擊次數:3578

生活垃圾填埋場汙染控製

 

為(wei) 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國務院關(guan) 於(yu) 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jue) 定》等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guan) 於(yu) 編製全國主體(ti) 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生活垃圾填

埋處置造成的汙染,製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要求,工程設計與(yu) 施工要求,填埋廢物的入場條件,

填埋作業(ye) 要求,封場及後期維護與(yu) 管理要求,汙染物排放限值及環境監測等要求。生活垃圾

填埋場排放大氣汙染物(含惡臭汙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

為(wei) 促進地區經濟與(yu) 環境協調發展,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引導工

業(ye) 生產(chan) 工藝和汙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本標準規定了水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本標準發布於(yu) 1997年。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nei) 容:

1、修改了標準的名稱;

2、補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要求;

3、細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場基本設施的設計與(yu) 施工要求;

4、增加了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共處置的生活垃圾焚燒飛灰、醫療廢物、一般工業(ye)

固體(ti) 廢物、厭氧產(chan) 沼等生物處理後的固態殘餘(yu) 物、糞便經處理後的固態殘餘(yu) 物和生活汙水處

理汙泥的入場要求;

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運行、封場及後期維護與(yu) 管理期間的汙染控製要求;

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場汙染物控製項目數量。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汙染控製標準》(GB16889-1997)廢止。

按照有關(guan) 法律規定,本標準具有強製執行的效力。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製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同濟大學、清華大學、城市建設研究院。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08年4月2日批準。

本標準自2008年7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生活垃圾填埋場汙染控製標準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設計與(yu) 施工、填埋廢物的入場條件、運行、封場、

後期維護與(yu) 管理的汙染控製和監測等方麵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yu) 生活垃圾填埋場建設、運行和封場後的維護與(yu) 管理過程中的汙染控製和監

督管理。本標準的部分規定也適用於(yu) 與(yu) 生活垃圾填埋場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轉運站的建設、

運行。

本標準隻適用於(yu) 法律允許的汙染物排放行為(wei) ;新設立汙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nei) 現

有汙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jia) 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

關(guan) 規定執行。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nei) 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於(yu) 本

標準。

GB 5750-1985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

GB 7466-1987  水質  總鉻的測定

GB 7467-1987  水質  六價(jia) 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8-1987  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69-1987  水質  總汞的測定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0-1987  水質  鉛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1987  水質  鎘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85-1987  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 7488-1987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yu) 接種法

GB 11893-1989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 11901-1989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1903-1989  水質  色度的測定

GB 11914-19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 13486  便攜式熱催化甲烷檢測報警儀(yi)

GB 14554  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

GB/T 14675  空氣質量  惡臭的測定  三點式比較臭袋法

GB/T 14678  空氣質量  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T 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誌——排放口(源)

GB/T 50123  土工試驗方法標準

HJ/T 38-1999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195-200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2005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228  醫療廢物化學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範(試行)

HJ/T 229  醫療廢物微波消毒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範(試行)

HJ/T 276  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範(試行)

HJ/T 300  固體(ti) 廢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緩衝(chong) 溶液法

HJ/T 341-2007  水質  汞的測定  冷原子熒光法(試行)

HJ/T 347-2007  水質  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多管發酵法和濾膜法(試行)

CJ/T 234  垃圾填埋場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號)

《排汙口規範化整治技術要求》(環監字〔1996〕470號)

《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yi)

下列術語和定義(yi) 適用於(yu) 本標準。

3.1 運行期

生活垃圾填埋場進行填埋作業(ye) 的時期。

3.2 後期維護與(yu) 管理期

生活垃圾填埋場終止填埋作業(ye) 後,進行後續維護、汙染控製和環境保護管理直至填埋場

達到穩定化的時期。

3.3 防滲襯層

設置於(yu) 生活垃圾填埋場底部及四周邊坡的由天然材料和(或)人工合成材料組成的防止

滲漏的墊層。

3.4 天然基礎層

位於(yu) 防滲襯層下部,由未經擾動的土壤等構成的基礎層。

3.5 天然粘土防滲襯層

由經過處理的天然粘土機械壓實形成的防滲襯層。

3.6 單層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

由一層人工合成材料襯層與(yu) 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襯層組成的防

滲襯層。

3.7 雙層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

由兩(liang) 層人工合成材料襯層與(yu) 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襯層組成的防

滲襯層。

3.8  環境敏感點

指生活垃圾填埋場周圍可能受汙染物影響的住宅、學校、醫院、行政辦公區、商業(ye) 區以

及公共場所等地點。

3.9  場界

指法律文書(shu) (如土地使用證、房產(chan) 證、租賃合同等)中確定的業(ye) 主所擁有使用權(或所

有權)的場地或建築物邊界。

3.10 現有生活垃圾填埋場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chan) 或環境影響評價(jia) 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生活垃圾填埋場。

3.11 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場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生活垃圾填埋場。

4 選址要求

4.1 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選址應符合區域性環境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和當地的城市規

劃。

4.2 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不應選在城市工農(nong) 業(ye) 發展規劃區、農(nong) 業(ye) 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

名勝區、文物(考古)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供水遠景規劃區、礦產(chan) 資源儲(chu) 備區、

軍(jun) 事要地、國家保密地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nei) 。

4.3 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的標高應位於(yu) 重現期不小於(yu) 5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並建設在長

遠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的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外。

擬建有可靠防洪設施的山穀型填埋場,並經過環境影響評價(jia) 證明洪水對生活垃圾填埋場

的環境風險在可接受範圍內(nei) ,前款規定的選址標準可以適當降低。

4.4 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的選擇應避開下列區域:破壞性地震及活動構造區;活動中的坍塌、

滑坡和隆起地帶;活動中的斷裂帶;石灰岩熔洞發育帶;廢棄礦區的活動塌陷區;活動沙丘

區;海嘯及湧浪影響區;濕地;尚未穩定的衝(chong) 積扇及衝(chong) 溝地區;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

場安全的區域。

4.5 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的位置及與(yu) 周圍人群的距離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jia) 結論確定,並經地

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在對生活垃圾填埋場場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jia) 時,應考慮生活垃圾填埋場產(chan) 生的滲濾液、

大氣汙染物(含惡臭物質)、滋養(yang) 動物(蚊、蠅、鳥類等)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

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jia) 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ti) 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chan) 活動的影響,

確定生活垃圾填埋場與(yu) 常住居民居住場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幹道(國道或省道)、

鐵路、飛機場、軍(jun) 事基地等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guan) 係以及合理的防護距離。環境影響評

價(jia) 的結論可作為(wei) 規劃控製的依據。

5 設計、施工與(yu) 驗收要求

5.1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包括下列主要設施:防滲襯層係統、滲濾液導排係統、滲濾液處理設

施、雨汙分流係統、地下水導排係統、地下水監測設施、填埋氣體(ti) 導排係統、覆蓋和封場係

統。

5.2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建設圍牆或柵欄等隔離設施,並在填埋區邊界周圍設置防飛揚設施、

安全防護設施及防火隔離帶。

5.3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根據填埋區天然基礎層的地質情況以及環境影響評價(jia) 的結論,並經當

地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選擇天然粘土防滲襯層、單層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或

雙層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作為(wei) 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區和其他滲濾液流經或儲(chu) 留設施的防

滲襯層。填埋場粘土防滲襯層飽和滲透係數按照GB/T 50123中13.3節“變水頭滲透試驗”

的規定進行測定。

5.4 如果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係數小於(yu) 1.0×10-7cm/s,且厚度不小於(yu) 2m,可采用天然粘土防滲襯層。采用天然粘土防滲襯層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壓實後的粘土防滲襯層飽和滲透係數應小於(yu) 1.0×10-7cm/s;

(2)粘土防滲襯層的厚度應不小於(yu) 2m。

5.5 如果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係數小於(yu) 1.0×10-5cm/s,且厚度不小於(yu) 2m,可采用單層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人工合成材料襯層下應具有厚度不小於(yu) 0.75m,且其被壓實後的飽和滲透係數小於(yu) 1.0×10-7cm/s的天然粘土防滲襯層,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滲襯層。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應采用滿足CJ/T 234中規定技術要求的高密度聚乙烯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人工合成材料。

5.6 如果天然基礎層飽和滲透係數不小於(yu) 1.0×10-5cm/s,或者天然基礎層厚度小於(yu) 2m,應采用雙層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下層人工合成材料防襯層下應具有厚度不小於(yu) 0.75m,且其被壓實後的飽和滲透係數小於(yu) 1.0×10-7cm/s的天然粘土襯層,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襯層;兩(liang) 層人工合成材料襯層之間應布設導水層及滲漏檢測層。

人工合成材料的性能要求同第5.5條。

5.7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設置防滲襯層滲漏檢測係統,以保證在防滲襯層發生滲濾液滲漏時能

及時發現並采取必要的汙染控製措施。

5.8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建設滲濾液導排係統,該導排係統應確保在填埋場的運行期內(nei) 防滲襯

層上的滲濾液深度不大於(yu) 30cm。

為(wei) 檢測滲濾液深度,生活垃圾填埋場內(nei) 應設置滲濾液監測井。

5.9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建設滲濾液處理設施,以在填埋場的運行期和後期維護與(yu) 管理期內(nei) 對

滲濾液進行處理達標後排放。

5.10 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設施應設滲濾液調節池,並采取封閉等措施防止惡臭物質

的排放。

5.11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實行雨汙分流並設置雨水集排水係統,以收集、排出匯水區內(nei) 可能

流向填埋區的雨水、上遊雨水以及未填埋區域內(nei) 未與(yu) 生活垃圾接觸的雨水。雨水集排水係統

收集的雨水不得與(yu) 滲濾液混排。

5.12 生活垃圾填埋場各個(ge) 係統在設計時應保證能及時、有效地導排雨、汙水。

5.13 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區基礎層底部應與(yu) 地下水年高水位保持1m以上的距離。當生活

垃圾填埋場填埋區基礎層底部與(yu) 地下水年高水位距離不足1m時,應建設地下水導排係統。

地下水導排係統應確保填埋場的運行期和後期維護與(yu) 管理期內(nei) 地下水水位維持在距離填埋

場填埋區基礎層底部1m以下。

5.14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建設填埋氣體(ti) 導排係統,在填埋場的運行期和後期維護與(yu) 管理期內(nei)

6

將填埋層內(nei) 的氣體(ti) 導出後利用、焚燒或達到9.2.2的要求後直接排放。

5.15 設計填埋量大於(yu) 250萬(wan) 噸且垃圾填埋厚度超過20m生活垃圾填埋場,應建設甲烷利用

設施或火炬燃燒設施處理含甲烷填埋氣體(ti) 。小於(yu) 上述規模的生活垃圾填埋場,應采用能夠有

效減少甲烷產(chan) 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藝或采用火炬燃燒設施處理含甲烷填埋氣體(ti) 。

5.16 生活垃圾填埋場周圍應設置綠化隔離帶,其寬度不小於(yu) 10m。

5.17 在生活垃圾填埋場施工前應編製施工質量保證書(shu) 並作為(wei) 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竣工驗收

的依據。施工過程中應嚴(yan) 格按照施工質量保證書(shu) 中的質量保證程序進行。

5.18 在進行天然粘土防滲襯層施工之前,應通過現場施工實驗確定壓實方法、壓實設備、

壓實次數等因素,以確保可以達到設計要求。同時在施工過程中應進行現場施工檢驗,檢驗

內(nei) 容與(yu) 頻率應包括在施工設計書(shu) 中。

5.19 在進行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施工前,應對人工合成材料的各項性能指標進行質量測

試;在需要進行焊接之前,應進行試驗焊接。

5.20 在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和滲濾液導排係統的鋪設過程中與(yu) 完成之後,應通過連續性

和完整性檢測檢驗施工效果,以確定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沒有破損、漏洞等。

5.21 填埋場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鋪設完成後,未填埋的部分應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防止

人工合成材料防滲襯層在日光下直接暴露。

5.22 在生活垃圾填埋場的環境保護竣工驗收中,應對已建成的防滲襯層係統的完整性、滲

濾液導排係統、填埋氣體(ti) 導排係統和地下水導排係統等的有效性進行質量驗收,同時驗收場

址選擇、勘察、征地、設計、施工、運行管理製度、監測計劃等全過程的技術和管理文件資

料。

5.23 生活垃圾轉運站應采取必要的封閉和負壓措施防止惡臭汙染的擴散。

5.24 生活垃圾轉運站應設置具有惡臭汙染控製功能及滲濾液收集、貯存設施。

6 填埋廢物的入場要求

6.1 下列廢物可以直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

(1)由環境衛生機構收集或者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以及企事業(ye) 單位產(chan) 生的辦公廢物;

(2)生活垃圾焚燒爐渣(不包括焚燒飛灰);

(3)生活垃圾堆肥處理產(chan) 生的固態殘餘(yu) 物;

(4)服裝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城市生活服務行業(ye) 產(chan) 生的性質與(yu) 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

業(ye) 固體(ti) 廢物。

6.2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的感染性廢物經過下列方式處理後,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

填埋處置。

(1)按照HJ/T 228要求進行破碎毀形和化學消毒處理,並滿足消毒效果檢驗指標;

(2)按照HJ/T 229要求進行破碎毀形和微波消毒處理,並滿足消毒效果檢驗指標;

(3)按照HJ/T 276要求進行破碎毀形和高溫蒸汽處理,並滿足處理效果檢驗指標;

(4)醫療廢物焚燒處置後的殘渣的入場標準按照第6.3條執行。

6.3 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和醫療廢物焚燒殘渣(包括飛灰、底渣)經處理後滿足下列條件,可

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

(1)含水率小於(yu) 30%;

(2)二惡英含量低於(yu) 3 μg TEQ/Kg;

(3)按照HJ/T 300製備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濃度低於(yu) 表1規定的限值。

表 1 浸出液汙染物濃度限值

序號

汙染物項目

濃度限值(mg/L)

1

0.05

2

40

3

100

4

0.25

5

0.15

6

0.02

7

25

8

0.5

9

0.3

10

總鉻

4.5

11

六價(jia) 鉻

1.5

12

0.1

6.4 一般工業(ye) 固體(ti) 廢物經處理後,按照HJ/T 300製備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濃度低於(yu) 表1規定

的限值,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

6.5 經處理後滿足第6.3條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和醫療廢物焚燒殘渣(包括飛灰、底渣)

和滿足第6.4條要求的一般工業(ye) 固體(ti) 廢物在生活垃圾填埋場中應單獨分區填埋。

6.6 厭氧產(chan) 沼等生物處理後的固態殘餘(yu) 物、糞便經處理後的固態殘餘(yu) 物和生活汙水處理廠汙

泥經處理後含水率小於(yu) 60%,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處置。

6.7 處理後分別滿足第6.2、6.3、6.4和6.6條要求的廢物應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

可的監測部門檢測、經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

6.8 下列廢物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場中填埋處置。

(1)除符合第6.3條規定的生活垃圾焚燒飛灰以外的危險廢物;

(2)未經處理的餐飲廢物;

(3)未經處理的糞便;

(4)禽畜養(yang) 殖廢物;

(5)電子廢物及其處理處置殘餘(yu) 物;

(6)除本填埋場產(chan) 生的滲濾液之外的不同液態廢物和廢水。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7 運行要求

7.1 填埋作業(ye) 應分區、分單元進行,不運行作業(ye) 麵應及時覆蓋。不得同時進行多作業(ye) 麵填埋

作業(ye) 或者不分區全場敞開式作業(ye) 。中間覆蓋應形成一定的坡度。每天填埋作業(ye) 結束後,應對

作業(ye) 麵進行覆蓋;特殊氣象條件下應加強對作業(ye) 麵的覆蓋。

7.2 填埋作業(ye) 應采取雨汙分流措施,減少滲濾液的產(chan) 生量。

7.3 生活垃圾填埋場運行期內(nei) ,應控製堆體(ti) 的坡度,確保填埋堆體(ti) 的穩定性。

7.4 生活垃圾填埋場運行期內(nei) ,應定期檢測防滲襯層係統的完整性。當發現防滲襯層係統發

生滲漏時,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7.5 生活垃圾填埋場運行期內(nei) ,應定期檢測滲濾液導排係統的有效性,保證正常運行。當襯

層上的滲濾液深度大於(yu) 30cm時,應及時采取有效疏導措施排除積存在填埋場內(nei) 的滲濾液。

7.6 生活垃圾填埋場運行期內(nei) ,應定期檢測地下水水質。當發現地下水水質有被汙染的跡象

時,應及時查找原因,發現滲漏位置並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汙染進一步擴散。

7.7 生活垃圾填埋場運行期內(nei) ,應定期並根據場地和氣象情況隨時進行防蚊蠅、滅鼠和除臭

工作。

7.8 生活垃圾填埋場運行期以及封場後期維護與(yu) 管理期間,應建立運行情況記錄製度,如實

記載有關(guan) 運行管理情況,主要包括生活垃圾處理、處置設備工藝控製參數,進入生活垃圾填

埋場處置的非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填埋位置,封場及後期維護與(yu) 管理情況及環境

監測數據等。運行情況記錄簿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檔案管理等法律法規進行整理和保管。

8 封場及後期維護與(yu) 管理要求

8.1 生活垃圾填埋場的封場係統應包括氣體(ti) 導排層、防滲層、雨水導排層、終覆土層、植

被層。

8.2 氣體(ti) 導排層應與(yu) 導氣豎管相連。導氣豎管應高出終覆土層上表麵100cm以上。

8.3 封場係統應控製坡度,以保證填埋堆體(ti) 穩定,防止雨水侵蝕。

8.4 封場係統的建設應與(yu) 生態恢複相結合,並防止植物根係對封場土工膜的損害。

8.5 封場後進入後期維護與(yu) 管理階段的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繼續處理填埋場產(chan) 生的滲濾液和

填埋氣,並定期進行監測,直到填埋場產(chan) 生的滲濾液中水汙染物濃度連續兩(liang) 年低於(yu) 表2、表

3中的限值。

9 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

9.1 水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

9.1.1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設置汙水處理裝置,生活垃圾滲濾液(含調節池廢水)等汙水經處

理並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後,可直接排放。

9.1.2 現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場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表2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濃度限

值。

表 2 現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場水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序號

控製汙染物

排放濃度限值

汙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1

色度(稀釋倍數)

40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2

化學需氧量(CODCr)(mg/L)

100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3

生化需氧量(BOD5)(mg/L)

30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4

懸浮物(mg/L)

30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5

總氮(mg/L)

40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6

氨氮(mg/L)

25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7

總磷(mg/L)

3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8

糞大腸菌群數(個(ge) /L)

10000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9

總汞(mg/L)

0.001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10

總鎘(mg/L)

0.01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11

總鉻(mg/L)

0.1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12

六價(jia) 鉻(mg/L)

0.05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13

總砷(mg/L)

0.1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14

總鉛(mg/L)

0.1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9.1.3 2011年7月1日前,現有生活垃圾填埋場無法滿足表2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要求的,滿足以下條件時可將生活垃圾滲濾液送往城市二級汙水處理廠進行處理:

(1)生活垃圾滲濾液在填埋場經過處理後,總汞、總鎘、總鉻、六價(jia) 鉻、總砷、總鉛等汙

染物濃度達到表2規定濃度限值;

(2)城市二級汙水處理廠每日處理生活垃圾滲濾液總量不超過汙水處理量的0.5%,並不超

過城市二級汙水處理廠額定的汙水處理能力;

(3)生活垃圾滲濾液應均勻注入城市二級汙水處理廠;

(4)不影響城市二級汙水處理場的汙水處理效果;

2011年7月1日起,現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場應自行處理生活垃圾滲濾液並執行表2

規定的水汙染排放濃度限值。

9.1.4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

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yan) 重環境汙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

應嚴(yan) 格控製生活垃圾填埋場的汙染物排放行為(wei) ,在上述地區的現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場自

2008年7月1日起執行表3規定的水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表 3 現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場水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序號

控製汙染物

排放濃度限值

汙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1

色度(稀釋倍數)

30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2

化學需氧量(CODCr)(mg/L)

60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3

生化需氧量(BOD5)(mg/L)

20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4

懸浮物(mg/L)

30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5

總氮(mg/L)

20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6

氨氮(mg/L)

8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7

總磷(mg/L)

1.5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8

糞大腸菌群數(個(ge) /L)

1000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9

總汞(mg/L)

0.001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10

總鎘(mg/L)

0.01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11

總鉻(mg/L)

0.1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12

六價(jia) 鉻(mg/L)

0.05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13

總砷(mg/L)

0.1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14

總鉛(mg/L)

0.1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9.2 甲烷排放控製要求

9.2.1 填埋工作麵上2m以下高度範圍內(nei) 甲烷的體(ti) 積百分比應不大於(yu) 0.1%。

9.2.2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采取甲烷減排措施;當通過導氣管道直接排放填埋氣體(ti) 時,導氣管

排放口的甲烷的體(ti) 積百分比不大於(yu) 5%。

9.3生活垃圾填埋場在運行中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惡臭物質的擴散。在生活垃圾填埋場周

圍環境敏感點方位的場界的惡臭汙染物濃度應符合GB 14554的規定。

9.4 生活垃圾轉運站產(chan) 生的滲濾液經收集後,可采用密閉運輸送到城市汙水處理廠處理、排

入城市排水管道進入城市汙水處理廠處理或者自行處理等方式。排入設置城市汙水處理廠的

排水管網的,應在轉運站內(nei) 對滲濾液進行處理,總汞、總鎘、總鉻、六價(jia) 鉻、總砷、總鉛等

汙染物濃度限值達到表2規定濃度限值,其他水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由企業(ye) 與(yu) 城鎮汙水處理

廠根據其汙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guan) 標準。排入環境水體(ti) 或排入未設置汙水處理廠的排水

管網的,應在轉運站內(nei) 對滲濾液進行處理並達到表2規定的濃度限值。

10 環境和汙染物監測要求

10.1 水汙染物排放監測基本要求

10.1.1 生活垃圾填埋場的水汙染物排放口須按照《排汙口規範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建

設,設置符合GB/T15562.1要求的汙水排放口標誌。

10.1.2 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場應按照《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安裝汙染物排放自

動監控設備,並與(yu) 環保部門的監控中心聯網,並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各地現有生活垃圾填埋

場安裝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10.1.3 對生活垃圾填埋場汙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guan) 汙

染源監測技術規範的規定執行。

10.2 地下水水質監測基本要求

10.2.1 地下水水質監測井的布置

應根據場地水文地質條件,以及時反映地下水水質變化為(wei) 原則,布設地下水監測係統。

(1)本底井,一眼,設在填埋場地下水流向上遊30-50m處;

(2)排水井,一眼,設在填埋場地下水主管出口處;

(3)汙染擴散井,兩(liang) 眼,分別設在垂直填埋場地下水走向的兩(liang) 側(ce) 各30-50m處;

(4)汙染監視井,兩(liang) 眼,分別設在填埋場地下水流向下遊30、50m處。

大型填埋場可以在上述要求基礎上適當增加監測井的數量。

10.2.2 在生活垃圾填埋場投入使用之前應監測地下水本底水平;在生活垃圾填埋場投入使用

之時即對地下水進行持續監測,直至封場後填埋場產(chan) 生的滲濾液中水汙染物濃度連續兩(liang) 年低

於(yu) 表2中的限值時為(wei) 止。

10.2.3 地下水監測指標為(wei) pH、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ti) 、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硝酸鹽、亞(ya)

硝酸鹽、硫酸鹽、氯化物、揮發性酚類、砷、汞、六價(jia) 鉻、鉛、氟、鎘、鐵、錳、

銅、鋅、糞大腸菌群,不同質量類型地下水的質量標準執行GB/T 14848中的規定。

10.2.4 生活垃圾填埋場管理機構對排水井的水質監測頻率應不少於(yu) 每周一次,對汙染擴散靜

和汙染監視井的水質監測頻率應不少於(yu) 每2周一次,對本底井的水質監測頻率應不少於(yu) 每個(ge)

月。

10.2.5 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地下水水質進行監督性監測,頻率應不少於(yu) 每3個(ge) 月

一次。

10.3 生活垃圾填埋場管理機構應每6個(ge) 月進行一次防滲襯層完整性的監測。

10.4 甲烷監測基本要求

10.4.1 生活垃圾填埋場管理機構應每天進行一次填埋場區和填埋氣體(ti) 排放口的甲烷濃度監

測。

10.4.2 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每3 個(ge) 月對填埋區和填埋氣體(ti) 排放口的甲烷濃度進行

一次監督性監測。

10.4.3 對甲烷濃度的每日監測可采用符合GB13486要求或者具有相同效果的便攜式甲烷測

定器進行測定。對甲烷濃度的監督性監測應按照HJ/T 38中甲烷的測定方法進行測定。

10.5 生活垃圾填埋場管理機構和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均應對封場後的生活垃圾填埋

場的汙染物濃度進行測定。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懸浮物、總氮、氨氮等指標每3個(ge) 月

測定一次,其他指標每年測定一次。

10.6 惡臭汙染物監測基本要求

10.6.1 生活垃圾填埋場管理機構應根據具體(ti) 情況適時進行場界惡臭汙染物監測。

10.6.2 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每3個(ge) 月對場界惡臭汙染物進行一次監督性監測。

10.6.3 惡臭汙染物監測應按照GB/T 14675和GB/T 14678規定的方法進行測定。

10.7 汙染物濃度測定方法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地下水質量檢測方法采用GB 5750中

的檢測方法。

10.8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按照有關(guan) 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汙狀況進行監

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表3  汙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

序號

控製汙染物

排放濃度限值

汙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1

色度(稀釋倍數)

30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2

化學需氧量(CODCr)(mg/L)

60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3

生化需氧量(BOD5)(mg/L)

20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4

懸浮物(mg/L)

30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5

總氮(mg/L)

20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6

氨氮(mg/L)

8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7

總磷(mg/L)

1.5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8

糞大腸菌群數(個(ge) /L)

1000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9

總汞(mg/L)

0.001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10

總鎘(mg/L)

0.01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11

總鉻(mg/L)

0.1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12

六價(jia) 鉻(mg/L)

0.05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13

總砷(mg/L)

0.1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14

總鉛(mg/L)

0.1

常規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

9.2 甲烷排放控製要求

9.2.1 填埋工作麵上2m以下高度範圍內(nei) 甲烷的體(ti) 積百分比應不大於(yu) 0.1%。

9.2.2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采取甲烷減排措施;當通過導氣管道直接排放填埋氣體(ti) 時,導氣管

排放口的甲烷的體(ti) 積百分比不大於(yu) 5%。

9.3生活垃圾填埋場在運行中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惡臭物質的擴散。在生活垃圾填埋場周

圍環境敏感點方位的場界的惡臭汙染物濃度應符合GB 14554的規定。

9.4 生活垃圾轉運站產(chan) 生的滲濾液經收集後,可采用密閉運輸送到城市汙水處理廠處理、排

入城市排水管道進入城市汙水處理廠處理或者自行處理等方式。排入設置城市汙水處理廠的

排水管網的,應在轉運站內(nei) 對滲濾液進行處理,總汞、總鎘、總鉻、六價(jia) 鉻、總砷、總鉛等

汙染物濃度限值達到表2規定濃度限值,其他水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由企業(ye) 與(yu) 城鎮汙水處理

廠根據其汙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guan) 標準。排入環境水體(ti) 或排入未設置汙水處理廠的排水

管網的,應在轉運站內(nei) 對滲濾液進行處理並達到表2規定的濃度限值。

10 環境和汙染物監測要求

10.1 水汙染物排放監測基本要求

10.1.1 生活垃圾填埋場的水汙染物排放口須按照《排汙口規範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建

設,設置符合GB/T15562.1要求的汙水排放口標誌。

10.1.2 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場應按照《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安裝汙染物排放自

動監控設備,並與(yu) 環保部門的監控中心聯網,並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各地現有生活垃圾填埋

場安裝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10.1.3 對生活垃圾填埋場汙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guan) 汙

染源監測技術規範的規定執行。

10.2 地下水水質監測基本要求

10.2.1 地下水水質監測井的布置

應根據場地水文地質條件,以及時反映地下水水質變化為(wei) 原則,布設地下水監測係統。

(1)本底井,一眼,設在填埋場地下水流向上遊30-50m處;

(2)排水井,一眼,設在填埋場地下水主管出口處;

(3)汙染擴散井,兩(liang) 眼,分別設在垂直填埋場地下水走向的兩(liang) 側(ce) 各30-50m處;

(4)汙染監視井,兩(liang) 眼,分別設在填埋場地下水流向下遊30、50m處。

大型填埋場可以在上述要求基礎上適當增加監測井的數量。

10.2.2 在生活垃圾填埋場投入使用之前應監測地下水本底水平;在生活垃圾填埋場投入使用

之時即對地下水進行持續監測,直至封場後填埋場產(chan) 生的滲濾液中水汙染物濃度連續兩(liang) 年低

於(yu) 表2中的限值時為(wei) 止。

10.2.3 地下水監測指標為(wei) pH、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ti) 、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硝酸鹽、亞(ya)

硝酸鹽、硫酸鹽、氯化物、揮發性酚類、砷、汞、六價(jia) 鉻、鉛、氟、鎘、鐵、錳、

銅、鋅、糞大腸菌群,不同質量類型地下水的質量標準執行GB/T 14848中的規定。

10.2.4 生活垃圾填埋場管理機構對排水井的水質監測頻率應不少於(yu) 每周一次,對汙染擴散靜

和汙染監視井的水質監測頻率應不少於(yu) 每2周一次,對本底井的水質監測頻率應不少於(yu) 每個(ge)

月。

10.2.5 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地下水水質進行監督性監測,頻率應不少於(yu) 每3個(ge) 月

一次。

10.3 生活垃圾填埋場管理機構應每6個(ge) 月進行一次防滲襯層完整性的監測。

10.4 甲烷監測基本要求

10.4.1 生活垃圾填埋場管理機構應每天進行一次填埋場區和填埋氣體(ti) 排放口的甲烷濃度監

測。

10.4.2 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每3 個(ge) 月對填埋區和填埋氣體(ti) 排放口的甲烷濃度進行

一次監督性監測。

10.4.3 對甲烷濃度的每日監測可采用符合GB13486要求或者具有相同效果的便攜式甲烷測

定器進行測定。對甲烷濃度的監督性監測應按照HJ/T 38中甲烷的測定方法進行測定。

10.5 生活垃圾填埋場管理機構和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均應對封場後的生活垃圾填埋

場的汙染物濃度進行測定。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懸浮物、總氮、氨氮等指標每3個(ge) 月

測定一次,其他指標每年測定一次。

10.6 惡臭汙染物監測基本要求

10.6.1 生活垃圾填埋場管理機構應根據具體(ti) 情況適時進行場界惡臭汙染物監測。

10.6.2 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每3個(ge) 月對場界惡臭汙染物進行一次監督性監測。

10.6.3 惡臭汙染物監測應按照GB/T 14675和GB/T 14678規定的方法進行測定。

10.7 汙染物濃度測定方法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地下水質量檢測方法采用GB 5750中

的檢測方法。

10.8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按照有關(guan) 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汙狀況進行監

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表3  汙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

序號

汙染物項目

方法標準名稱

方法標準編號

1

色度(稀釋倍數)

水質色度的測定

GB 11903-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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